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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解读

作者: -   来源: 海口国家高新区 发布时间: 2022-03-26 11:33 【字体:

一、关于意见背景和依据  

答:为了加强科技创新和产业集聚,培育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和产业,促进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适用范围  

答:高新区的开发、建设、招商、管理及相关活动  

《条例》坚持立法与改革决策精准有效衔接,将海口国家高新区的管理体制、开发建设、产业发展、创新创业、服务保障等内容法制化,以立法促进海口国家高新区产业创新、科技创新、制度创新,建立适应海南自贸港建设的更加灵活高效的管理体制和监管模式,将为海口国家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提供良好营商环境和法治环境。《条例》分为总则、管理体制、要素保障、产业促进、服务管理、附则等6章,共30条。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结合重点园区新政,完善海口国家高新区的管理体制,如:创新选人用人机制,实行任用与聘用相结合的人事管理制度、体现工作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工资薪酬制度和更加灵活的人才交流制度;组建开发运营公司,委托开发运营公司负责高新区的土地开发、招商引资、产业投资等,参与高新区管理服务的组织与实;支持开发运营公司通过上市融资、发行债券、股权投资等方式开展资本运作;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海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高新区确有需求且能够承接的省级和市级管理权限,依法下放或者委托给管委会实施。

第二个方面是结合园区发展需求,加强对海口国家高新区的要素保障,如: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海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耕地林地占补平衡、能耗、排放等方面,充分考虑高新区的发展需要;省人民政府和海口市人民政府要优先安排创新创业平台建设用地,保障重点产业、重点项目用地,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海口市人民政府在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时,将重点资源向高新区倾斜,支持高新区的发展;海口市人民政府授权管委会负责高新区范围内土地的监督、管理和开发;逐步完善高新区财政预算管理和核算机制,加大财政对高新区的科技创新投入,通过多种形式支持高新区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以及科技人员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等。  

第三个方面是结合产业发展政策,强化促进产业发展配套举措。在明确高新区重点发展现代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等产业基础上,强化配套举措:建设公共科技研发平台、专业化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推动形成产学研资投一体化创新创业创投体系;建设国际离岸创新创业试验区,引进境外科研机构、科技企业、科技人员开展国际离岸创新创业;支持境内外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在高新区建立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创业基地和职业培训基地以及设立分支机构;持续培育引进“专精特新”企业,构建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领军企业等企业梯度培育体系;支持探索新药引进转化的扶持政策及制度集成创新,完善生物医药产业生态,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培育新兴产业,加快推进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  

第四个方面是结合营商环境,建立健全海口国家高新区服务管理机制,如:完善“极简审批+企业服务平台”等制度,在实施强制性标准领域建立“标准制+承诺制”的投资制度,创新管理服务方式;建设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协作保护机制和快速维权机制,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授权管委会依照有关规定行使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认定和高层次人才认定权限;加强高新技术、生态环境、公共卫生等领域重大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风险防控配套制度。  

本意见由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本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