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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525-1/2024-00002 分类:   
发布机构: 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发文日期: 2024年03月29日
名  称: 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物医药企业办公(生产)场所免租扶持办法(2024年修订)
文  号: 主 题 词:


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物医药企业办公(生产)场所免租扶持办法(2024年修订)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快推进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海口国家高新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打造千亿级生物医药产业集群,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及类型

(一)适用对象

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在海口国家高新区并承诺开展实质性运营的生物医药企业。重点支持自2021年以来被美国《财富》《福布斯》等知名杂志评选为全球500强企业、专业网站公布全球细分领域行业龙头企业,以及经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生物医药独角兽企业设立的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

(二)适用类型

1.创新研发类。拥有自主研发技术且有产品进入药品审评通道的企业。优先支持在研项目纳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大新药创制”项目的企业,以及获批纳入国家医疗器械创新或优先审批通道的企业。

2.生产类。自行生产或委托生产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且委托产品在海南省内结算。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I类新药或有品种进入创新医疗器械快速审批通道的企业。

3.咨询和服务类。提供药品及医疗器械产品研发、注册、审批咨询等相关服务的企业或机构。产业链相关服务平台(药品及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实验动物及模式动物研究机构、临床前研究平台、临床评价技术平台等)或数字诊疗机构。

(三)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其他重点招商引资企业,可按“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办公(生产)场所免租扶持。

第三条 免租范围

管委会委托海口国家高新区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公司”)运营的物业场所,或者国投公司自行租赁的其他场所。

第四条 免租标准

每家企业或机构享受办公(生产)场所免租期限不超过2年,每年享受的免租金额不超过120万元,超过免租上限的租金由企业或机构自行负担。

企业或机构自行负担租赁办公(生产)场所涉及的物业、水电、空调等相关费用。

符合本办法免除租金的企业或机构,如同时符合市政府租金补贴政策,可按照“就高就宽”原则择一申请,不可重复享受。

第五条 免租程序

企业或机构向国投公司提交申请,国投公司受理后适时组织专家进行材料初审,符合条件的报管委会审定。

第六条 企业或机构申请办公生产场所免租须提交的材料

(一)《海口国家高新区生物医药企业免租申请表》(电子版和纸质签字盖章版)。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盖章)。

(三)其他与业务、技术相关的许可、证明材料。

第七条 企业或机构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如发现企业或机构申报材料造假,或在免租期间被相关部门认定未开展实质性运营,经管委会核实,不得享受免租。已免除租金的,由国投公司责成企业或机构补缴已免除的租金。

管委会科技局、财政金融局、投资促进局负责核实工作,并将核实结果提交国投公司,由国投公司报管委会最终确认核实结果。

第八条 管委会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给予国投公司租赁场所用于符合第二条的企业或机构办公(生产)免租全额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原则上每年拨付一次。专项资金当年如有剩余,不予结转下年度预算安排。国投公司每年度免租总额度不应超过1000万元。

如国投公司需要租赁场所用于符合免租范围的企业或机构办公(生产),管委会可依据国投公司的租赁合同提前拨付相应补贴资金。

补贴程序:国投公司向管委会提出补贴申请,经投资促进局审核并提出拨付意见,会签财政金融局后,报分管财政金融局委领导批准后拨付。

第九条 国投公司应于每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对企业或机构免租进驻总体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报告管委会。

第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12月31日。由管委会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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