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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525-1/2022-05562 分类: 政府集中采购   
发布机构: 海口高新区 发文日期: 2023年06月08日
名  称: 关于印发《海口国家高新区项目采购实施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印发《海口国家高新区项目采购实施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委属企业:
  《海口国家高新区项目采购实施管理办法(2021 年修订)》已经2021年3月26日的主任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未规范事项,请及时向财政局反馈。


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2021 年 4 月 8 日

海口国家高新区项目采购实施管理办法
(2021年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高新区项目采购行为,加强项目采购监督管理,提高项目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相关法规、政策,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实行)》(财会〔2012〕21 号),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项目采购,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限额标准(含)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以及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第三条 各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结合年度工作实际情况,编制项目采购计划,经批准后由财政局和党政办按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要求,分别在指定媒体(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高新区官网)发布。

  第四条 项目采购应由经办部门根据实际需求提出项目实施方案,按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的项目实施审批程序,以及概(预算)审核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须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发布的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政府、省财政厅和市政府、市财政局有关政府采购要求实施政府采购。

  第六条 10 万元(含10 万元)以上至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原则上按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比选确定供应商。10 万元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经部门分管委领导批准后,可直接指定供应商。

  (一)因时间紧急或其他特殊原因,可通过主任常务会议或委领导专题会议直接确定供应商。两次公开比选参加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按上述方式直接确定供应商。

  (二)项目预(概)算审核、结(决)算、项目实施监理等经常性采购项目,可建立不少于10家供应商项目库,再从供应商项目库中确定供应商。供应商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

  (三)日常办公需要的消耗品采购,应通过市场询价方式,确定不少于3家供应商,从供应商库中确定供应商。

  第七条 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由项目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政府采购。

  第八条 采购项目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方式,由经办部门报市财政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政府采购如需要采购人参加评审或现场抽取专家的,各经办部门应当指派代表参与。

  第十条 需在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货物的,由后勤服务中心组织实施采购。

  第十一条 项目采购需通过比选方式确定供应商的,应成立项目采购小组,按规范程序进行采购。

  除日常办公需要的消耗品采购外,其他项目采购由经办部门牵头,党政办、财政局、项目中心组成采购小组进行采购比选。

  日常办公需要的消耗品采购由后勤服务中心牵头,党政办、财政局组成采购小组进行市场比价确定供应商。日常采购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同类物品同期市场价格。

  第十二条 通过公开方式比选确定供应商的,应由经办部门提出项目采购方案,报其分管委领导批准后,在高新区管委会官网上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3 个工作日。公示的基本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预算控制价(预算清单)、比选方式、采购需求等。

  第十三条 公示到期后,由经办部门牵头组织采购小组进行比选确定供应商。参加比选供应商不少于3家,如少于3家应做废标处理,重新公示。

  经办部门可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邀请专家参与比选。

  第十四条 通过比选方式确定供应商的,可按合理低价或综合评分等择优选取供应商。

  第十五条 需要从供应商项目库中确定供应商的,10 万元(含10 万元)以上,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项目,由经办部门牵头组织采购小组在供应商项目库中抽签确定3家供应商后,经办部门负责邀请该3家供应商参与比选。比选方案由经办部门负责制定,预算控制价原则上不高于该项目标准计价或审定价的6.5折。

  10 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经办部门牵头组织采购小组在供应商项目库中抽签直接确定供应商。

  第十六条 通过比选确定供应商或从供应商项目库抽签直接确定供应商的,应由经办部分将比选结果或抽签结果报其分管委领导批准,并在3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第十七条 经办部门依据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通知书或经批准的比选结果,对照采购文件(需求)、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相关条款,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10个工作日内,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督促供应商履行合同相关义务。

  第十八条 采购项目实施完成后,经办部门应组织采购小组进行验收,出具验收结论。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参与验收。

  服务类项目需要专家评审的,以专家评审结论为验收依据。

  日常办公需要的消耗品采购入库,由后勤服务中心组成不少于2人的验收小组负责验收,并指定专人管理物品,做好物品出库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采购结束后,经办部门要及时整理项目采购所涉及的资料,按档案管理要求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各部门不得以化整为零的方式拆分、肢解政府采购项目,不得违法逃避政府采购监管或规避公开招标采购。不得与供应商串通,利用实质为同一控制人的多家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比选。一经发现此类情况,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关负责人党纪政纪处分,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管委会下属国有企业实施管委会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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