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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525-1/2023-00066 分类: 政府集中采购   
发布机构: 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发文日期: 2023年06月21日
名  称: 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文  号: 主 题 词:


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政府采购内部权力运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和廉政风险,推进依法、规范、高效、廉洁采购,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的通知》等规定,结合管委会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  

按照“全面管控与突出重点并举、分工制衡与提升效能并重、权责对等与依法惩处并行”的基本原则,通过建立健全制度机制,规范流程、完善措施,做到约束机制健全、权力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监督问责到位,实现管委会政府采购活动的有效制约。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管委会机关和后勤服务中心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  

三、政府采购范围和标准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的认定标准: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同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采购品目汇总预算金额达到海南省现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者采购限额标准规定的相应数额标准;一个采购项目资金来源于多个预算项目,按照汇总后的预算金额计算相应数额标准。  

一个预算项目的认定标准:一般指部门预算项目库中的一个项目或者财政部门预算批复文件中明确的一个项目。  

四、责任分工  

党政办公室、财政金融局、业务需求(经办)部门、机关纪委和项目管理中心各司其职,实现政府采购活动运行的有效制约。  

(一)党政办公室  

主要负责政府采购法律风险防范,具体职责如下:  

1.组织防范政府采购法律风险防范,参与单位内部决策。  

3.监督政府采购内部决策是否合法合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4.委派监督人员对评审专家和供应商随机抽取、签到以及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环节进行监督,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反映违法违规问题。  

5.负责政府采购资产配置、实物资产管理。  

(二)财政金融局(国有资产管理局)  

主要负责采购预算编制、执行管理和采购资金支付、资产总账明细账管理,以及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和政府采购行为监督,具体职责如下:  

1.审查政府采购有关事项合法性,推动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2.组织编制、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完善预算一体化系统政府采购预算信息,公开采购意向信息,统筹调剂采购预算指标,办理采购资金支付。  

3.组织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督促采购预算执行。  

4.审核采购合同中涉及的项目预算、合同金额、支付条件等信息。  

5.健全完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监督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执行。  

6.处理政府采购质疑,配合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7.处理采购过程中或者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组织涉及政府采购问题的整改。  

(三)机关纪委  

主要负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加强政府采购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提出健全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机制的意见建议。  

2.对政府采购活动中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3.受理群众政府采购领域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对政府采购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三)项目管理中心  

负责政府采购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政府采购,具体职责如下:  

1.组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学习培训、宣传;参加主管预算单位、财政部门等组织的学习培训、业务研讨、咨询论证。  

2.组织开展政府采购,主要包括:组织审查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委托代理协议、采购合同;组织预留采购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选择、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按要求发布政府采购公示、结果公示、合同公示、履约验收和促进中小企业执行情况等信息;配合财政金融局组织处理应由采购人答复的询问、质疑和配合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监督检查等工作。  

3.负责政府采购业务系统的账号密码、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等的办理、保管和使用管理,负责系统操作,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  

4.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等相关档案(含电子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移交档案室归档。  

5.负责对接主管预算单位的归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日常资料报送、业务咨询、审核、审批等业务。  

(四)后勤服务中心  

负责集中采购范围内办公设备的采购、统计等相关工作。  

(五)业务需求(经办)部门  

主要负责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申报、编制采购需求、合同签订、项目实施、项目(货物)履约验收、项目评价等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编制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按计划提出采购计划并按项目实施程序报批。  

2.编制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确定采购意向信息。提供采购执行中涉及的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内容的说明、确认和证明材料的。  

3.组织采购活动中涉及的采购意向、进口产品和单一来源采购论证,向市财政局申报采购方式变更。  

4.负责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组织政府采购项目实施。  

5.负责供应商履约管理,督促项目执行,组织项目验收,对供应商履约情况和项目绩效进行评价。  

6.按照合同约定,申请支付采购资金,提供支付依据。  

五、内部决策流程  

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规范高效决策,结合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事项重要程度、风险防控要求等因素,将决策程序分为一般决策程序、专题会议决策程序、主任常务会决策程序、党工委会决策程序等四类。  

(一)一般决策程序  

1.部门内部决策,即部门内部办理、复核、审定的审核签字或者部门内部会议审议等方式进行决策。(说明:主要针对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需要部门确认、审核、提交等事项,由部门根据不同事项确定部门内部决策程序。)  

2.部门会签(会商)决策,牵头部门草拟意见会签(会商)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决策(主要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的事项)  

3.委领导审定决策,牵头部门草拟意见报分管领导或者主要领导审核签字进行决策。如在一定数额内的采购项目实施方案及其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或以管委会名义对外报送的文件资料,或者开展的活动需要市政府决策的事项。  

(二)专题会议决策程序  

由牵头部门报分管领导同意或者分管领导召集,明确审议议题和审议事项,各参会单位根据职责对审议事项进行审议、独立发表意见,综合各方意见后作出决策。  

(三)主任常务会决策程序  

由牵头部门报主任同意或者主任召集,明确审议议题和审议事项,参会领导和相关部门对审议事项进行审议、独立发表意见,综合各方意见后作出决策。  

(四)党工委会决策程序  

由牵头部门报党工委负责人同意或者党工委负责人召集,明确审议议题和审议事项,党工委领导和相关部门对审议事项进行审议、独立发表意见,综合各方意见后作出决策。  

六、岗位设置及风险控制要求  

(一)岗位设置要求  

项目管理中心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并明确政府采购负责人。  

业务需求部门明确一名工作人员,负责项目采购过程中的沟通协调工作;明确负责采购需求制定的工作人员,负责组织协调采购需求编制工作。  

(二)风险防控机制  

风险分类包括法律风险、廉政风险、舆情风险。  

建立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等岗位原则上应当分开设置,评审现场组织、单一来源采购项目议价、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相关业务,原则上应当由2人以上共同办理,并明确主要负责人员。业务需求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在岗监督、离岗审查和项目责任追溯制度。  

七、采购流程及要求  

根据国家及海南省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对照采购人需要落实的主体责任和履行的职责,制定本单位内部采购流程及要求。  

(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1.相关制度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三条、《海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2.职责分工。业务需求部门负责提出项目需求,提供预算编制的基础材料及费用构成明细,提出涉及的政府采购事项和对应的预算;财政金融局负责审核预算项目中涉及的政府采购预算和预算调整(剂)。  

3.基本流程。(1)提出项目预算需求。业务需求部门根据预算编制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工作需求并经过市场调查,同类项目历史成交情况、“货比三家”情况等,测算项目经费构成,提出下一年度项目预算需求,履行决策程序,报财政金融局初审、汇总。(2)审核项目预算。财政金融局根据单位预算编制要求,对业务需求部门提交的项目预算申请进行审核,对金额较大、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一次性项目,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预算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纳入预算安排,并反馈业务需求部门;需要补充完善的,反馈业务需求部门进行说明或者补充材料。(3)编制采购预算。经财政金融局审核,符合要求的项目,反馈业务需求部门。对于其中涉及采购货物、工程或者服务需要审核预算的,由业务需求部门根据政府采购标准编制采购预算报项目管理中心审核。项目管理中心进行审核后,符合要求的,汇总报财政金融局;不符合要求的,反馈业务需求部门进行补充完善。(4)确定项目预算需求。财政金融局汇总预算项目及涉及的采购预算,履行决策程序。  

4.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办法》)等规定,业务需求部门应当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在确定采购品目后,根据《办法》第二、三、四条的规定,确定是否可以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必须符合《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二)公开采购意向  

1.职责分工。项目管理中心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公开本单位采购意向,业务需求部门负责提供采购意向公开内容。  

2.基本流程。(1)确定意向公开内容。业务需求部门根据批复的采购预算,结合项目实施安排,确定采购项目名称、采购品目、主要标的、预算金额、计划实施时间、供应商资格要求等意向信息,履行决策程序,报项目管理中心。(2)发布采购意向。项目管理中心汇总、审核业务需求部门提交的采购意向信息,在预算一体化系统中录入、发布采购意向信息。审核不符合规定的,反馈业务需求部门进行补充完善。涉密敏感信息不予公开。  

(三)制定采购需求  

1.职责分工。业务需求部门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五条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编制采购需求,项目管理中心负责组织采购需求的审查。  

2.基本流程。采购需求应当依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工程项目概预算)编制。采购需求包括技术、商务等要求。  

(1)提出采购需求。业务需求部门负责采购需求编制,开展需求调查,提出采购需求,履行决策程序,报项目管理中心。业务需求部门可以自行组织编制采购需求,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编制。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第三方机构编制的采购需求,需经业务需求部门逐一审核确认,并由业务需求部门对其提出的采购需求负责。  

(2)审查采购需求。项目管理中心负责组织需求审查,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查标准进行审核,形成审查意见后,履行决策程序,反馈业务需求部门。如需修改的,由业务需求部门修改后,报项目管理中心组织重新审查。

项目管理中心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进行需求审查,但不得委托参与采购需求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项目管理中心对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是否按《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审查意见负责。  

(3)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审查通过后,业务需求部门负责组织履行决策程序,确定采购需求。  

(4)采购需求调整。采购需求确定后,在后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过程中需要调整的,由业务需求部门调整后,组织履行决策程序。调整内容较多的,在履行决策程序前,由项目管理中心组织审查。  

(四)编制采购实施计划  

1.职责分工。业务需求部门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编制采购实施计划,项目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查。  

2.基本流程。采购实施计划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采购需求的特点确定。  

(1)拟定采购实施计划。业务需求部门负责拟定有关采购实施计划,履行决策程序,报项目管理中心。  

业务需求部门可以自行组织编制采购实施计划,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编制。业务需求部门对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第三方机构编制的采购实施计划负责。  

(2)审查采购实施计划。项目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查采购实施计划,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后,履行决策程序,反馈业务需求部门。如需修改的,由业务需求部门修改后,报项目管理中心重新审查。项目管理中心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进行需求审查,但不得委托参与采购需求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

项目管理中心对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是否按《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审查意见负责。  

(3)确定采购实施计划。审查通过后,业务需求部门负责组织履行决策程序,确定采购实施计划。  

(4)采购实施计划调整。采购实施计划确定后,在后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过程中需要调整的,由业务需求部门负责调整,组织履行决策程序。调整内容较多的,在履行决策程序前,由项目管理中心组织审查。  

(5)采购计划备案。根据规定的时间和格式要求编制采购计划进行备案执行。业务需求部门向项目管理中心提供采购计划备案所需填报事项,履行决策程序,报项目管理中心汇总、统筹、审核,录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备案。  

采购实施计划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预算金额、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代理机构、采购品目、数量、金额、是否含进口产品、是否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等。  

(五)采购方式变更审核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项目符合公开招标之外采购方式适用情形需要采取公开招标之外采购方式的,应当申请采购方式变更。  

1.职责分工。业务需求部门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章、《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章,《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单一来源采购管理的通知》(琼财采规〔2022〕1号)的规定,组织论证、公示、申报等工作。  

2.基本流程。业务需求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提出采购方式变更需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履行决策程序。  

(六)进口产品采购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前按规定报分管部门委领导批准。  

1.职责分工。业务需求部门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十条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要求提出拟采购产品的主要技术参数指标功能和应用场景以及对应国产产品和进口产品情况,并组织专家论证、申报工作。  

2.基本程序。业务需求部门根据工作实际,提出需求的主要参数指标功能和通过市场调研了解的国产和进口产品对应的主要参数指标功能情况,采购需求的主要参数指标或者功能应当联系具体工作需求,并逐一说明满足具体哪项工作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同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履行决策程序。  

(七)委托采购代理机构  

1.职责分工。项目管理中心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的规定,选择、委托采购代理机构。  

2.委托方式。集采目录内的集中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集采目录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也可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  

3.基本流程。(1)选择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项目管理中心按照集中采购机构的要求对接、办理项目委托事宜。经与集中采购机构协商一致,也可以将分散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2)选择社会代理机构。分散采购项目可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代理机构。  

项目管理中心负责社会代理机构的选择工作,制定选择方案,包括:选择标准、邀请范围、程序、数量和履约条件,履行决策程序,组织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确定社会代理机构。  

4.签订委托代理协议。项目管理中心根据采购项目的委托事项,草拟委托代理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代理采购的范围、委托权限、期限及代理费用等。  

5.采购代理机构评价。项目管理中心负责组织采购代理机构评价工作,会同业务需求部门共同对采购代理履约情况进行评价。  

(八)确认采购文件  

1.职责分工。业务需求部门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确认采购文件中涉及的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内容,项目管理中心负责确认涉及的其他内容。  

2.基本流程。采购代理机构向项目管理中心反馈编制的采购文件后,项目管理中心会同业务需求部门核实、确认,核对、确认无误后,律师进行合法性审查,组织履行决策程序,书面反馈采购代理机构。  

(九)公开采购信息  

1.职责分工。项目管理中心依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7〕86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  年版)>的通知》(财办库〔2020〕50号)、《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20〕10号)的规定,做好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开工作,确保依法及时完整公开信息,切实防范信息发布风险。  

2.基本流程。项目管理中心根据批准的政府需要发布公告信息,履行决策程序,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3.内部审查和风险评估。拟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存在涉密、敏感等情形时,由政府采购需求部门牵头组织内部审查和风险评估,履行决策程序,出具评估意见。  

对应当纳入涉密政府采购管理的项目,严格执行涉密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对经审查评估发现存在信息发布风险,但确需发布的信息,应当按规定作隐藏或者规避处理,并建立应急处置预案,确保风险可控,经政府采购需求部门、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三级审查评估并签署明确意见后,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在发布采购信息时提交备查;其他的政府采购信息,由项目管理中心督促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相关规定进行内部审核和风险评估。  

(十)邀请供应商  

1.职责分工。政府采购需求部门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四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二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六条等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在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编制环节确定邀请供应商的方式及供应商资格条件。  

2.基本流程。  

(1)公告邀请供应商的项目。政府采购需求部门确认采购文件后,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在海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公开邀请不特定供应商参加项目采购活动。  

(2)书面推荐供应商的项目。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方式的,由政府采购需求部门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3家以上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供应商,邀请参加项目采购活动。采取邀请招标的采购项目,由政府采购需求部门书面推荐拟邀请的供应商的,备选的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  

业务需求部门负责提供采购人书面推荐的供应商名单,并提供推荐理由,履行决策程序,交项目管理中心报采购代理机构邀请供应商。  

(十一)监督采购代理机构发出(售)采购文件  

项目管理中心负责监督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否按规定时间、途径及邀请范围发(售)出采购文件,是否对已获取采购文件供应商信息进行保密管理。  

(十二)监督采购代理机构接收和保管投标(响应)文件  

项目管理中心负责监督采购代理机构是否按规定接收、妥善保管供应商递交的投标(响应)文件,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及时要求采购代理机构予以纠正。  

(十三)政府采购项目评审  

1.职责分工。项目管理中心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等相关规定,负责组织委派资格审查工作人员、采购人代表、现场监督人员和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采购需求部门负责确定资格审查工作人员、采购人代表和自行选择的评审专家,确定现场监督人员。  

2.基本流程。  

(1)委派资格预审工作人员。对需要由采购人负责资格预审的政府采购项目,业务需求部门负责确定项目资格预审工作人员,报项目管理中心组织出具委托手续。  

(2)委派采购人代表。采购人代表原则上选派熟悉项目情况和政府采购评审规则及系统操作的人员参加。项目评审开始前,业务需求部门负责确定采购人代表人选,报项目管理中心组织出具委托书。电子化评审项目,项目管理中心要在评审前为采购人代表办理CA证书及签章,并登录交易系统绑定用户身份及权限。  

(3)委派监督人员。政府采购需求部门确定项目现场监督人员,报项目管理中心出具委托书。电子化采购项目可以实行在线监督。  

(4)自行选定评审专家。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领导小组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业务需求部门确定评审专家的名单及理由,履行决策程序,由项目管理中心报领导小组同意后,确定评审专家名单。  

(十四)确认政府采购结果  

项目管理中心督促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评审报告送交管委会。管委会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确定的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1.职责分工。项目管理中心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九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八条等相关规定,会同业务需求部门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也可以直接授权评审小组确定。  

2.基本流程。项目管理中心会同业务需求部门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经内部审批后,将中标(成交)结果确认函反馈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结果予以确认。  

授权评审小组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活动结束后,由评审小组根据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现场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代理机构通知中标(成交)供应商同时发布中标(成交)公告。  

(十五)发布采购结果公告  

项目管理中心负责督促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中标(成交)结果确认函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同时在海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结果公告。  

(十六)采购合同管理  

1.职责分工。业务需求部门《政府采购法》第五章,《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九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条等相关规定,负责采购合同提交法核和签订工作,项目管理中心负责采购合同公告、备案。  

2.基本流程。  

(1)合同签订。业务需求部门商中标(成交)供应商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5个工作日内依据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等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业务需求部门应严格按照采购文件及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约定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协商草拟采购合同,经律师合法性审查后,履行决策程序,正式签订合同。

续签合同项目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履行期限不超过三年,合同一年一签的要求,续签合同不得改变实质性内容。

签订补充合同的,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即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原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2)合同公告及备案。合同签订后,业务需求部门同时将合同副本及电子文档送项目管理中心,项目管理中心负责在合同签订当天起2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网完成合同公告,7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备案。  

(3)合同变更、中止和终止。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即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时,才能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

合同公告中出现的异议以及合同更正、变更等事项,由业务需求部门提出并履行决策程序,项目管理中心办理取消合同备案、更正合同信息;涉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矛盾纠纷,由业务需求部门牵头协商处理,需要追究民事责任或者发生仲裁、诉讼的,由党政办公室牵头处理。  

(十七)履约验收  

1.职责分工。业务需求部门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四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四条,《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负责采购项目履约工作,组织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  

3.基本流程。  

(1)验收依据。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中明确的履约验收方案和本项目依法签订的采购合同。  

(2)组建验收小组。对需要组建验收小组进行验收的项目,由业务需求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立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小组,对小额零星的采购项目,采购简易方式进行验收,无需组成验收小组。  

(3)开展验收。验收小组根据政府采购项目需求和依法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逐项进行验收,小组成员独立发表验收意见。分期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当结合分期考核的情况,明确分期验收要求。采取按进度履约、分阶段验收的项目,应当制定分阶段验收的方案,按进度、分阶段出具验收意见,作为最终验收报告的依据。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工程类项目应当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  

需要制定验收方案的,由业务需求部门制定履约验收方案标准和程序。履约验收方案要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验收内容要包括所有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验收标准要包括所有客观、量化指标。不能明确客观标准、涉及主观判断的,可以通过在采购人、使用人中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转化为客观、量化的验收标准。  

(4)出具验收报告。业务需求部门依据验收意见形成书面验收报告(单)。验收小组成员、监督人员在项目验收报告(单)签字确认,有不同意见的,应写明理由。  

管委会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还要在验收通过后,由项目管理中心公开验收结果;对验收后形成固定资产的,财政金融局将形成的资产登记入账。  

4.违约处理。供应商不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业务需求部门提出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意见并经法核后履行决策程序。  

(十八)资金支付  

业务需求部门依据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相关约定提出资金支付意见,会签财政金融局后履行审批手续,财政金融局负责资金支付。  

(十九)资料归档  

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活动相关资料的保存期限为自采购结束之日起15年。  

1.职责分工。项目管理中心商业务需求部门负责政府采购档案归集,按规定移交党政办公室归档。  

2.基本流程。项目管理中心负责采购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鼓励采用电子档案保管,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度形成的档案资料移交党政办公室归档保存。  

八、询问、质疑与投诉处理  

(一)职责分工。项目管理中心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六章,《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章,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规定,牵头组织答复应当由管委会答复的供应商询问、质疑;督促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规范答复应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的供应商询问、质疑;业务需求部门负责对涉及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内容的询问、质疑,配合市财政局办理投诉答复事宜。  

(二)基本流程  

1.询问答复。项目管理中心负责统一受理供应商询问,确保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涉及应由业务需求部门提出答复意见的,交由业务需求部门就询问内容直接向供应商作出答复并予以记录,涉及其他内容,由项目管理中心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履行决策程序。  

2.质疑答复。项目管理中心负责统一受理供应商质疑,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受理、答复质疑,对项目进行处理;确保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涉及应由业务需求部门提出答复意见的,交由业务需求部门提出答复意见并提供证明材料;涉及其他内容的,由项目管理中心提出答复意见并提供证明材料。作出答复前,应当履行决策程序。质疑事项成立的,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对项目进行处理。  

涉及投诉市财政局要求暂停采购活动的,项目管理中心应当立即暂停采购活动,依法告知相关参与各方;暂停采购活动期满,尚未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的,因项目情况特殊,确需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由业务需求部门书面请示市财政局。  

收到市财政局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后,按照投诉处理决定的要求开展采购活动。  

九、绩效评价和奖惩机制  

业务需求部门负责对所需求的政府采购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机关纪委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的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根据情节和危害后果,进行批评教育、组织处理、行政处分,或移送纪检派驻组处理。  

十、其他要求  

(一)各部门严格落实责任分工和决策程序,加强监督制约,规范权力运行,防范采购风险。  

(二)未纳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参照本制度执行。  

(三)财政金融局应根据政府采购法律规章制度的调整变动,及时更新完善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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