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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525-1/2023-00068 分类: 政府集中采购   
发布机构: 海口国家高新区 发文日期: 2023年06月21日
名  称: 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财政财务管理规定
文  号: 主 题 词:


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财政财务管理规定

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财政财务管理规定

(修订)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财务管理,规范财政财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各项工作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管委会预算管理和机关财务管理。

第三条 财政金融局负责组织编制年度财政(部门)预算、 财政(部门)决算、国库(财务)报表、资金账户管理,办理财政体制结算,实施财政绩效评价,拨付预算资金(报账),监督属属企事业单位财政资金使用等。各部门负责编报年度预算、预算项目执行、项目绩效评价等。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财政预算按照“统筹兼顾、厉行节约、量入为出、 收支平衡”原则编制,优先保障基本支出及重点项目支出。可按照不超过支出总额度的3%安排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难以预见的开支。

第五条 财政金融局应在当年11月份组织编制下一年度预算。各部门、单位根据年度工作需要,科学合理编制本部门、单位项目预算,并报财政金融局汇总审核。

第六条 财政预算编制完成并经管委会、工委审议后报市财政局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年度预算未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之前,原则上仅执行基本支出和结转的项目支出。确需支出的,按预拨办理,预算通过后再进行冲抵。

第七条 财政金融局应根据各部门、单位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统筹调剂预留项目和部门项目预算指标,保障项目正常实施。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应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稳妥推进项目实施。

第九条管委会本级财力安排的项目预算结余原则上不结转下年度使用,统筹平衡当年预算或纳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十条 财政金融局应加强预算资金使用监管,实施项目预算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党政办公室、财政金融局应及时公开财政(部门)预算、决算、财务开支等。财政金融局负责按信息公开要求准备公开信息,经分管委领导批准后提交党政办公室公开。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管委会本级预算项目实施实行授权分级批准管理,除抢修、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可边实施边审批外,其他项目实施前须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上级部门下达的专项资金已明确具体项目和用途指向,项目实施无需报批。具体权限如下:

50 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部门分管委领导批准;50万元—100万元(含)的项目由主任常务会议审议批准。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党工委会议审议批准。

5 万(含)以下项目实施无需报分管委领导批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研究决定后实施。

程序如下:部门提出项目实施方案(包括但不仅限于项目内容、项目预算等),经财政金融局会签后,按上述权限批准。

第十三条 10万元(含)以上基本建设类项目的概(预)算须报项目管理中心审核。项目概(预)算由经办部门自行或委托咨询机构编制。审核结果(初稿)征求经办部门无意见后,报财政金融局分管委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类项目应按概(预)算(施工图)实施。实施过程中确需突破概(预)的,须报部门分管委领导批准。超 概(预)算10%(含)以上,且金额超50万元的须报主任常务会议审议。

管委会委托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突破概(预)算的,按本款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基本建设类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变更的,经办部门应及时完善变更签证相关手续,超期不予办理。

第十六条基本建设类项目竣工验收后(包干实施项目除外),经办部门应及时编制项目结(决)算书,提交项目管理中心审核并征求经办部门无意见后,报财政金融局分管委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 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实施预算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应实行政府采购。50万元(含)以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除抢险、救灾等紧急项目直接选定供应商外,原则上按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比选确定供应商。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定期公开“三公”经费。各类会议需要在管委会会议室之外召开的,经办部门应安排在政府采购确定的会议定点宾馆、饭店进行。

第十九条 财政金融局应按月编制财务报表,将每月预算执行情况和银行、国库账户余额报送财政金融局分管委领导和管委会主任。

第二十条 财政金融局统一管理管委会账户、经费收支。

(一)不得违规开设银行账户,不得设立“小金库”。

(二)不得利用银行账户为其他单位或个人代转经费、代提现金以及从事其他违法、违纪活动。

(三)及时处理往来款项,严格控制暂付款规模,不得将财政资金借给所属国有企业。

(四)及时对账和调整未达账项,确保每月末结账余额与银行账户余额相符。

(五)因工作需要开设或撤销银行账户,由财政金融局提出申请,报财政金融局分管委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 财政金融局应加强现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

(一)除零星支出及确需现金支付的款项外,超过1,000 元的公务开支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

(二)严格执行备用金限额管理规定,原则上库存备用金不超过2万元。备用金提取由财政金融局负责人审批。

(三)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出。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四)因公务需要借款,应根据实际支出需要填写借款单,报财政金融局分管委领导审批。非公务原因,不得将公款借给个人。

(五)借款人应在借款事宜办理完毕后,一个月内办理借款 核销手续。逾期 1 个月无故不办理借款核销手续的,财政金融局负责督促归还。超过 2 个月, 财政金融局从本人工资中扣还。

第二十二条 拨付各预算单位预算资金,由财政金融局依据各预算单位申请,结合年初安排的预算,按季度提出资金拨付意见,报财政金融局分管委领导批准后给予拨付。

第二十三条 政府非税收入划转国库,以及国库资金转入基本账户等,由财政金融局提出意见报财政金融局分管委领导审批后办理。

第二十四条资金支付(报账)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所有资金支付(报账)由财政金融局分管委领导审批。

程序如下:经办人、证明人在原始凭证上签字,经办部门负责人、 财政金融局会计和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财政金融局分管委领导审批,出纳(报账员)办理资金支付(报账)。

项目支出报账须附上项目实施审批手续。经办部门申报项目

进度款时,应严格审核合同约定的条件,达不到条件的,一律不予支付。  

第二十五条资金支付(报账)须执行双人(报账员录入,会计审核)审核制度,确保资金支付安全。  

第二十六条财务报账原则上在完成任务后3个月内履行报账手续。  

第五章财务管理岗位职责  

第二十七条财政金融局应明确财务人员职责,强化财务内控管理。  

(一)会计岗位责任  

1.贯彻执行《会计法》和各项财务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审核原始凭证,严格执行各类收支项目和收支标准。  

2.负责对收、付款凭证、账册、报表的审核,确保会计工作规范化。  

3.编制凭证和记账,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正确、账目清晰、账实相符、按期上报。  

4.定期清理债权、债务,配合党政办公室盘点固定资产。  

5.对违反财会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财务收支有权拒绝办理,同时可向委领导或上级财会部门报告。  

6.做好会计资料的整理、保管,按会计档案制度要求存档。  

7.其他应履行的职责。  

(二)出纳(报账员)岗位责任  

1.严格按照财经纪律有关规定,准确处理各项经济业务的款项收付。  

2.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  

3.严格按照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业务,不得坐支,不得白条抵库。  

4.及时报账、发放工资福利、拨付各类资金,定期取得银行对账单,核实账户存款。  

5.领取、保管支票和支付票据等票据,并定期核对。  

6.其他应履行的职责。  

(三)出纳(报账员)岗和会计岗应专人分别负责。出纳(报账员)人员不得兼职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及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四)国库实拨和一般支付应严格执行拨款指标录入和复核手续,经核对一致后才能支付。  

(五)保险柜密码和钥匙由出纳保管,不得交给他人。  

(六)财务章、法人印鉴章不得同时交由一人保管,财务章由出纳保管,法人印鉴章由党政办公室保管。  

(七)因拨款需加盖财务章、法人印鉴章,须经分管财政金融局委领导批准或指标文方能用印。  

(八)财务人员工作岗位变动或因事因病较长时间离岗,应办理财务交接手续或临时交接手续。财务交接由财政金融局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8年11月22日实施的《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财政财务管理规定(修订)》(海高新〔2018〕44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财政金融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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