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X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府集中采购
索 引 号: 00817525-1/2023-00069 分类: 政府集中采购   
发布机构: 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发文日期: 2022年09月28日
名  称: 关于印发《海口国家高新区项目采购实施管理办法(2022 年修订)》的通知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印发《海口国家高新区项目采购实施管理办法(2022 年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委属企事业单位:  

《海口国家高新区项目采购实施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经2022年党工委第9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2022年9月28日

海口国家高新区项目采购实施管理办法  

(2022年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高新区项目采购行为,加强项目采购监督管理,提高项目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相关法规、政策,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实行)》(财会〔2012〕21号),结合高新区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项目采购,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限额标准(含)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以及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第三条各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结合年度工作实际情况,编制项目采购计划,经批准后由财政金融局局和党政办公室按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要求,分别在指定媒体(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海口高新区官网)发布。  

第四条项目采购应由经办部门根据实际需求提出项目实施方案,按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的项目实施审批程序,以及概(预算)审核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须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发布的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政府、省财政厅和市政府、市财政局有关政府采购要求实施政府采购。  

第六条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由经办部门按程序批准并提出采购需求后,项目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政府采购。  

第七条采购项目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方式,由经办部门报市财政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政府采购如需要采购人参加评审或现场抽取专家的,各经办部门应当指派代表参与。  

第九条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至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原则上按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比选确定供应商。下列情况,无需通过公开比选确定供应商:  

(一)抢险救灾或两次公开比选参加的供应商不足3家,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可通过主任常务会议或委领导专题会议直接确定供应商。  

(二)项目预(概)算审核、结(决算)算、项目监理等经常性采购项目,可建立不少于10家供应商项目库,从项目库中邀请供应商比选确定供应商。供应商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  

(三)日常办公需要的消耗品采购,应通过市场询价方式,确定不少于3家供应商,从供应商库中确定供应商。  

第十条50万元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由经办部门报分管委领导批准直接指定供应商。  

第十一条需在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的货物,及日常办公需要的消耗品采购由后勤服务中心组织实施采购,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同类物品同期市场价格。  

第十二条除日常办公消耗品外的采购项目,需通过公开比选方式确定供应商的,由项目采购小组按规范程序进行采购。项目采购小组由经办部门、党政办公室、财政金融局、项目中心组成。  

第十三条通过公开比选方式确定供应商的,应由经办部门提出项目采购方案,报其分管委领导批准后,在海口高新区官网公告公示栏上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的基本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预算控制价(预算清单)、比选方式、采购需求、参加比选需提交的资料等。  

第十四条公示到期后,由经办部门牵头组织采购小组进行比选确定供应商。参加比选供应商不少于3家(含),如少于3家应做废标处理,重新公开比选。经办部门可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邀请专家参与比选。  

第十五条通过公开比选方式确定供应商的,可按合理低价或综合评分等择优选取供应商。  

第十六条需要从供应商项目库中确定供应商的,由经办部门邀请3家(含)以上供应商参与比选。比选方案由经办部门负责制定,预算控制价不得高于标准计价或审定价。  

第十七条通过公开比选或邀请比选确定供应商的,应由经办部门将比选结果或抽签结果报其分管委领导批准,并在3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第十八条经办部门依据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通知书或经批准的比选结果,对照采购文件(需求)、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相关条款,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10个工作日内,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督促供应商履行合同相关义务。需要结算的项目,须在合同中按比选结果明确下浮率。  

第十九条采购项目实施完成后,经办部门应组织采购小组进行验收,出具验收结论。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参与验收。  

服务类项目需要专家评审的,以专家评审结论为验收依据。  

日常办公需要的消耗品采购入库,由后勤服务中心组成不少于2人的验收小组负责验收,并指定专人管理物品,做好物品出库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采购结束后,经办部门需及时整理项目全过程相关资料,按档案管理要求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不得以化整为零的方式拆分、肢解政府采购项目,不得违法逃避政府采购监管或规避公开招标采购。不得与供应商串通,利用实质为同一控制人的多家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比选。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一经发现此类情况,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关负责人党纪政纪处分,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管委会下属国有企业实施管委会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财政金融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相关附件: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