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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关于征求《科技项目揭榜挂帅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海口国家高新区 发布时间: 2026-04-29 17:25 【字体: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十五五”科技创新规划》(待印发)和《海南省科技创新提质增效行动方案(20252027年)》(琼府办〔202525号),充分发挥科技项目在推动重点产业技术创新中的关键作用,海口国家高新区起草了《科技项目“揭榜挂帅”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请于529日前将修改意见发送至caiyw@haikou.gov.cn,请说明修改理由,并注明单位、职务、姓名、联系方式,便于后续对接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科技项目“揭榜挂帅”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2026429

海口国家高新区

科技项目“揭榜挂帅”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十五五”科技创新规划》(待印发)和《海南省科技创新提质增效行动方案(2025—2027年)》(琼府办〔202525号),充分发挥科技项目在推动重点产业技术创新中的关键作用,根据《海南省科技项目“揭榜挂帅”制管理暂行办法》(琼科规〔20231号),结合海口国家高新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揭榜挂帅”制是一种科技项目组织管理方式,通过征集需求、论证遴选、对接揭榜等方式,组织调动全社会力量开展产业领域共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突破发展瓶颈,加快推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条 “揭榜挂帅”制科技项目主要聚焦解决园区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及成果转化。以产业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突破、重大创新产品研发[首台(套)重大装备]和重大创新成果转化示范为重点,支撑高新区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揭榜挂帅”制科技项目征集、遴选立项、张榜发布和绩效管理等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项目条件

第五条 单个“揭榜挂帅”制科技项目研发投入总额不得低于300万元,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第六条 “揭榜挂帅”制科技项目包括发榜方和揭榜方。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进行揭榜,同一项目发榜方不能作为揭榜方进行揭榜。揭榜方与发榜方不得相互关联,不得互相直接持股25%及以上,或同被第三方直接持股25%及以上。

第七条 “揭榜挂帅”制科技项目发榜方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区重点产业链龙头骨干企业,对产业发展的“卡脖子”前沿技术、关键核心技术、关键零部件、材料及工艺等有内在迫切需求,且在项目攻关成功后,能在本行业内率先推广应用,带动行业技术水平提升。

2.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资金和完善的配套条件,能够保障项目的顺利开展。

3.申报的需求应聚焦我市重点产业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重大产品创新和重大技术装备突破,且需求方自身不具备完全攻克能力,需要委托或联合其他单位开展攻关。

4.清晰、准确地描述拟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可量化的核心指标、明确的时限要求、合理的产权归属安排、详细的资金投入计划以及揭榜方应具备的条件等内容。

5.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八条 “揭榜挂帅”制科技项目揭榜方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较强的研发实力,拥有稳定、专业的人才团队,具备完成揭榜任务所需的技术能力和实践经验。

2.能对发榜项目任务提出攻克关键核心技术的可行方案,拥有相关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独家使用权,且不存在产权纠纷。

3.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社会诚信,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在科研活动中遵守学术规范和行业准则。

4.与发榜方非关联关系,保障项目实施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第三章  实施流程

第九条 需求征集。高新区管委会常年面向全社会广泛征集技术研发需求。

第十条 论证发榜。高新区管委会定期组织多领域专家对征集到的需求进行全面论证,重点遴选出影响力大、带动性强、应用面广的关键核心技术需求,向社会张榜发布。

1.资质审查。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对需求方的资质、科研能力、人才团队、财务状况、社会诚信等进行严格审查。

2.同行评议。高新区管委会组织行业专家对需求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论证。如有必要,可对需求方的基础条件进行实地调研考察。

3.张榜发布。高新区管委会在综合考虑专家论证意见基础上,梳理形成关键核心技术需求清单,按照“成熟一批,发布一批”的原则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一条 揭榜定帅。符合条件的揭榜方在规定时间内,向高新区管委会提交项目可行性方案,即视为参与揭榜。可行性方案应包括技术路线、研发计划、预期成果、团队保障等关键内容,清晰展示揭榜方解决技术难题的能力和计划。揭榜期结束后,高新区管委会和发榜方共同组建专家组,对揭榜方的条件进行审查,对项目可行性方案进行全面论证。

第十二条 供需对接。发榜方与高新区管委会就审查和论证结果协商后,由发榜方选择揭榜方进行对接。双方达成合作意向后,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合作内容、交付标的、考核指标、交付时限、付款金额及方式、产权归属等关键条款,确保双方权益和项目目标的明确性。

发榜方无法确定唯一合作对象的,在征得揭榜方同意后可采取“赛马制”,平行启动多个揭榜方的项目实施,以需求方最终认可的揭榜方为优胜者,其余揭榜方自动淘汰。原则上每个项目参与“赛马制”的揭榜方不超过3家。

第十三条 公示签约。高新区管委会将项目揭榜结果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无异议的项目,发榜方与揭榜方作为联合承担单位与高新区管委会签订项目合同书,正式确立项目立项。揭榜方需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任务。对于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核实异议成立的项目,不予立项。

第十四条 验收评价。

1.中期绩效评估。项目执行过程中,需求方需提交项目中期绩效评估报告,如实反映项目的阶段性成果、存在问题等情况。高新区管委会根据中期绩效评估报告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2.重大事项报告。如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目标任务、考核指标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动,需求方应及时向高新区管委会书面报告。

3.综合验收评价。“揭榜挂帅”制科技项目验收由发榜方主导,项目绩效评价与验收一并进行。项目合同到期后6个月内,由发榜方提出验收申请并对项目绩效完成情况进行自评。经高新区管委会同意后,发榜方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高新区管委会参与,进行现场验收评价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四章 支持方式

第十五条 支持比例。“揭榜挂帅”制科技项目资金注重突出财政补助资金引导,以企业自筹和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为主。高新区管委会根据供需双方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及三方(高新区管委会、发榜方、揭榜方)签订的项目合同书核定项目研发投入经费,按照研发投入的40%,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

第十六条 支持对象。给予发榜方财政补助资金支持,助力需求方解决产业关键技术难题,推动产业技术升级。

第十七条 拨付方式。支持资金分两期拨付。项目立项后,发榜方按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率先向揭榜方支付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高新区管委会根据拨付凭据,向发榜方拨付核定支持资金的50%。项目通过综合验收后,按程序拨付剩余资金。

第十八条 经费管理。高新区“揭榜挂帅”制科技项目参照《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琼府办〔202220号)实行科研经费“包干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发榜方和揭榜方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技术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分配,避免产生知识产权纠纷。

第二十条 项目发榜单位和负责人、参与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科技信用、科技保密等规定,做好技术保密工作。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于揭榜方已按技术合同内容开展技术攻关或成果转化工作,但因客观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项目任务无法按期按质完成的,本着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高新区管委会组织专家评议,可对其予以免责,已拨付的资金不予追回,但未拨付资金将不再拨付。

第二十二条 因发榜方或揭榜方主观原因造成项目终止的,高新区管委会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技术、财务、法律等专家进行审查论证,形成论证结论,明确相关责任,收回已拨付的财政科技资金。

第二十三条 对故意弄虚作假或串通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追回已拨付的全部项目资金,将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记入不良科研信用档案,5年内不受理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申报高新区扶持奖励政策,对其申报市级、省级、国家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不予推荐。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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