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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525-1/2022-06004 分类: 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海口高新区 发文日期: 2015年11月11日
名  称: 党政务公开工作规范管理办法
文  号: 主 题 词:


党政务公开工作规范管理办法

  

党政务公开工作规范管理办法

  为实现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管理制度化,质量标准化,程序规范化,结合我委的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工作职责

  (一)负责制定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信息公开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三)负责所公开信息的审核工作。

  (四)负责高新区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管理工作。

  二、工作程序

  (一)工作流程。

  信息收集→审查→审批→公开→立卷、归档

  (二)公开程序。

  A.信息收集。党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专人收集党务政务公开的事项和内容,由职能部门或所涉个人提供材料。

  B.审查。党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公开的事项和内容予以审核并按规定确定公开的时限、范围、形式,在公文呈批表上签署意见。全区性的重要公开事项和内容由党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签署审核意见。

  C.审批。公开事项和内容须经委主要领导审批。

  D.公开。指定专人操作和管理。对于党内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和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党内事务,要采取仅限于党内公开或先党内、后党外的程序进行公开。

  E.立卷、归档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整理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的图文、电子档案,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填写政府信息公开交接单,党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送市档案馆备案。

  三、公开的内容

  按照依法公开、真实可信的要求,凡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其他党内法规要求公开的内容,凡是群众关心的重大事项和热点问题,只要不违反有关保密规定都应当公开。

  (一) 领导班子建设。

  A.委领导班子的工作职责;

  B.委领导工作分工情况;

  C.委领导班子议事规则。

  (二)园区中心工作

  A.年度工作目标和阶段工作重点;

  B.工作目标责任书;

  C.重大决策和决定;

  D.促进园区发展的各项规划、意见和规定;

  E.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和考核结果。

  (三) 思想建设

  A.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计划及落实情况;

  B.机关党支部学习制度、计划及落实情况;

  C.党建工作情况;

  D.作风建设的意见措施;

  E.精神文明创建情况。

  (四)组织建设

  A.民主生活会落实和整改情况;

  B.干部的选拔任用和考核奖励情况;

  C.党组织选举情况;

  D.后备干部推荐和新党员发展情况;

  E.民主评议党员的情况;

  F.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

  G.干部职工培训学习情况。

  (五)作风建设

  A.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规定及我委相关要求的情况;

  B.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述职述廉情况;

  C.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D.领导干部出国(境)和跨省考察情况;

  E.领导干部上交礼品礼金情况;

  F.投诉受理和违纪案件查处情况。

  (六)制度建设

  A.会议管理制度;

  B.各项机关内部管理制度;

  C.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建工作制度;

  D.园区管理和服务制度。

  (七)行政执法

  A.内部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责;

  B.行政许可事项及办事指南;

  C.企业服务承诺事项;

  D.重要业务目标完成进度情况;

  E.财务年度收支预算执行和“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F.最新的工作政策法规。

  (八)其它事项

  A.人大提案、政协议案办理情况;

  B.党务政务公开领导机构组成情况;

  C.信访工作网络平台建设及工作情况。

  四、公开的形式

  公开形式根据规定和具体内容决定,适宜在园区内公开的内容采取会议、文件、通知通报、智慧园区、党建活动栏、公告栏、宣传版报、电子屏、公示牌和文件查阅等形式,适宜全社会公开的内容采取党务政务公开栏、发布会、新闻媒体、回复及函询、高新区门户网站、政府门户网站等形式。

  五、公开的时限

  根据公开内容分为常年公开、定期公开、适时公开三种。做到重大决策、目标任务常年公开,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重大或复杂的公开事项,应根据公开后的反馈意见,由党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集、整理、完善后再次公开。

  六、监督检查

  (一)党政办负责对党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各部门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通报。

  (二)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规范规定的,由纪工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七、首问责任制

  (一)全体工作人员对来我委办事、咨询的任何人员都要热情接待。

  (二)凡打电话或前来办事的,首个被询问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三)首问责任人对来访者提出的问题或要求,无论是否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都要给来访者一个满意的答复。

  (四)对职责范围内的事,手续完备的,要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办结;如果手续不完备的,要在《来访登记簿》上做好登记,并一次性告知其全部事项和所需的文书材料,让其补办手续后按登记顺序尽快办结。

  (五)对非职责范围内的事,首问责任人也要根据办事人员的来访事由,负责引导来访人到管委会相应部门,让来访人方便、快捷地找到经办人员并及时办事。

  (六)对不遵守首问责任制造成不良影响的工作人员,要给以相应处理。

  八、保密审查制

  (一)保密审核是指拟公开的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核,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核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二)保密审核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三)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坚持“先审核后公开”、“谁公开谁审核、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四)保密审核依据《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国家保密局和国家有关部委联合颁发的《工作中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事项具体范围》确定国家秘密的范围。审核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依据本单位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五)党政办负责审核我委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各部门将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报党政办审核,党政办负责统一公开。

  (六)经审核,确定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应公开。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七)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所有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单位均负有对其内容进行保密审核的义务,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核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八)党政办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报海口市办公厅确定。

  (九)党政办要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审核职责。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导致泄密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九、责任追究制

  (一)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本委机关及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能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适用于我委全体工作人员。

  (二)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处理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与处理相对应的原则。

  (三)党政办、监察室负责本单位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A.责任追究方式主要有: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B.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四)在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A.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B.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C.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D.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的;

  E.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

  (五)对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按以下办法区分责任:经委分管领导审核或同意后做出的违反党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由分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部门)承担次要责任;未经委分管领导审核批准而做出的违反党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由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承办人发生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的具体行为,由其本人承但全部责任,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六)违反信息公开规定,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影响正常工作或造成一定后果的,对责任人提出批评、责令进行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资格;构成违纪的,按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同时违反党纪的,按相关规定办理);实施责任追究应注意听取本人意见和申辩。

  (七)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实行检查处理的,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办理;需要进行通报批评的,由党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分批评权限及有关程序调查处理。

  (八)实行党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对象不仅要及时纠正违规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党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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