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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525-1/2022-06012 分类: 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海口高新区 发文日期: 2023年09月15日
名  称: 海口国家高新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文  号: 主 题 词:


海口国家高新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管委会工作透明度,保障广大群众管委会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更好地为海口经济发展服务和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根据《海口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管委会在招商、服务企业、实施和行政管理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拥有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党政办统一负责。党政办负责信息公开日常组织协调工作;管委会各职能局依据本制度规定,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党政办负责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一)机构名称、工作职责、办公地址;内部各局办联系电话;网址;主要领导姓名、职务;

  (二)年度各类规划编制计划;

  (三)干部考核任免公示;公务员录用程序及录用结果;管委会机关工作动态;

  (四)招商项目规划许可流程(办事程序);

  (五)企业厂房建设进度;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内部资料;

  (二)个人隐私;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定、注明禁止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可采用如下方式:

  (一)通报、简报及本单位公文;

  (二)海口高新区网站(暂未开通)

  (三)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四)召开新闻发布会;

  (五)公告栏、宣传版报等;

  (六)电子屏、公示牌等。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九条 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管委会各局办应当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相关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主要领导同意后,予以公开。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提供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填写《海口高新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由党政办统一受理,转党政办领导呈管委会领导批办,并分送相关职能局办理。申请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时间。

  第十二条 管委会各职能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可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机关各职能局在草拟公文时,应注明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机关保密室负责信息公开内容的保密审查;有关局办对申请公开的内容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提交保密室审查。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党政办负责对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各局办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机关各局办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制度规定的,由纪工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党政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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