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口国家高新区关于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的若干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发布时间: 2023-08-10 09:39 【字体: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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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会各部门、园区各企业:
现将《海口国家高新区关于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的若干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2023年8月8日
海口国家高新区
关于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的若干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海口市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高新区分园建设,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海府办函〔2021〕91号)和《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海府办函〔2021〕64号)有关要求,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扶持资金来源于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市级配套资金,总额度不超过1200万元。
第三条 在高新区依法登记注册并实际运营的高校院所、企事业单位、服务机构与行业组织均可享受本政策。
第四条 高新区管委会每年发布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及相关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后报管委会专题会审议,审议结果依权限报请管委会主任常务会或党工委会审批后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含并不仅限于扶持企业名单、扶持金额、扶持项目名称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财政部门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五条 支持专利导航。开展企业研发类专利导航项目申报,经专家评审遴选后(评审细则见具体申报指南),对获批立项实施且顺利通过验收的项目,每个项目给予15万元的经费支持。同一年度内同一项目申报主体,已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导航项目资助或奖励的,不得重复申报。
第六条 支持高价值专利培育。开展企业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申报,经专家评审遴选后(评审细则见具体申报指南),对获批立项的每个项目给予15万元的经费支持。同一年度内同一项目申报主体,已获得国家、省、市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资助或奖励的,不得重复申报。在培育期结束后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应退回奖补资金。
第七条 支持国家级运营(服务)中心及技术转移中心建设。
对于入驻高新区并运营的国家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中心、国家技术转移中心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八条 支持国家级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建设。对于入驻高新区并运营的国家级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第九条 支持专利池建设。围绕产业链核心技术和关键环节建设专利池,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专业化运营,对纳入专利池管理运营的专利,给予运营补贴支持。其中,可运营的发明专利每年给予1000元/件的运营补贴,可运营的实用新型专利每年给予500元/件的运营补贴。发明专利数量需占专利池内专利总量的60%以上。单个专利池运营补贴总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
第十条 支持园区企业牵头成立知识产权联盟,对在省知识产权局备案的知识产权联盟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集聚。对入驻海口药谷产业创新综合体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年代理专利案件50件以上的,或知识产权服务年收入30万元以上的,给予全额房租补贴,补贴场地面积最高不超过200平方米,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未达标的不予补贴。
第十二条 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对入驻海口药谷产业创新综合体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业绩奖励。自成立以来年知识产权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经营奖励;年知识产权业务收入首次达到3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经营奖励;年知识产权业务收入首次达500万元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经营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同时符合两项及以上条件的,仅以最高标准奖励一次,不重复累计。
第十三条 支持知识产权人才培养。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人才培养工作,对于新获得专利代理师、技术经理人、技术经纪人资格的,且与服务机构签订两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的,给予专利代理师5000元/人、技术经理人2000元/人、技术经纪人2000元/人的一次性个人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省、市级其他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具有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内)的企业、单位、个人等不得享受上述扶持政策;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知识产权成果,一经查实,撤销立项,追回已拨付项目经费并将企业纳入信用黑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项目审核和资金拨付接受审计监督。管委会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关职能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审核、审批及拨付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由高新区管委会责令改正,并有权利终止项目追回已拨付资金,对负有责任的评审专家协调相关部门取消评审专家专家库资格,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库;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 条本办法由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 条自2023年8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