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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海口普高仓储有限公司海口粤海物流项目方案变更批前规划公示

作者:   来源: 海口国家高新区 发布时间: 2024-10-14 11:10 【字体:

项目情况:

一、建设单位名称:海口普高仓储有限公司

二、建设项目名称:海口粤海物流项目

三、建设项目位置:海口美安科技新城

四、公示内容

海口粤海物流项目于2019 528日完成规划报建,项目总建筑面积162766.82平方米,本次申请第三次变更,调整的内容:

1A0206地块与A0207地块之间南北园区出入口位置及道路调整。调整地上建筑、堆场:取消 A1楼、A2楼、D1楼、E2 楼、D2堆场、D3堆场、E5堆场、E6堆场;C1楼、C3楼单体建筑方案重新设计;C2楼、E1楼首层建筑占地面积修改;E3 楼栋号改为 E2楼、E4楼栋号改为 E3楼,首层建筑占地面积修改;增加 C4楼、C5楼、C6楼、C7楼 、C8堆场、C9堆场。

2、总占地面积由76304.66m2变更为84241.23m2

3C1楼建筑高度由15.10m调整为14.60m,占地面积由6966.00㎡调整为6027.75㎡,计容面积由13699.18㎡变更为12055.50㎡,建筑面积由6849.59㎡调整为6027.75㎡。

C2楼占地面积由7826.00㎡调整为7702.59㎡。

C3楼建筑高度由12.80m调整为11.80m,占地面积由1634.00㎡调整为2686.95㎡,计容面积由3121.98㎡调整为5373.90㎡,建筑面积由1560.99㎡调整为2686.95㎡。

增加C4楼,占地面积:9446.64,计容面积:18893.28㎡;建筑面积:9446.64㎡。

增加C5 楼,占地面积:8222.27,计容面积:16444.54㎡;建筑面积:8222.27㎡。

增加C6楼,占地面积:6849.59m2 ,计容面积:13699.18m2;建筑面积:6849.59㎡。

增加C7楼,占地面积:6849.59,计容面积:13699.18㎡;建筑面积:6849.59㎡。

4E1楼占地面积由2867.00㎡调整为2780.34㎡。

E3楼改为E2楼,占地面积由2905.80㎡调整为2822.01㎡。

E4楼改为E3楼,占地面积由3640.60㎡调整为3541.41㎡。

5、增加C8堆场,占地面积10922.07㎡。增加C9堆场,占地面积700㎡。

6、总停车位由709个调整为631个,其中地上普通停车位由65个调整为145个,地下普通停车位由630个调整为486个;充电桩车位由65个调整为37个。

7、绿地率由4.44%调整为3.5%;建筑系数由39.992%调整为44.13%

8、地下室建筑面积由36167.17㎡调整为26556.82㎡;人防总面积由12363.35㎡调整为5326.13㎡。仅保留原有的第五防护单元(核66级甲类人防物资库)3766.68㎡和第六防护单元(核66级甲类二等人员掩蔽场所)1559.45㎡。


变更前

变更后

增加面积

总建筑面积(㎡)

162766.82

154338.97

-8427.85

地上建筑面积(㎡)

126599.65

127782.15

1182.50

地下面积(㎡)

36167.17

26556.82

-9610.35

计容面积(㎡)

152665.65

183311.27

30645.62

本次申请变更总建筑面积由162766.82 平方米(地上面积126599.65 平方米,地下面积36167.17 平方米),变更为154338.97平方米(地上面积127782.15平方米,地下面积26556.82平方米),地上面积增加1182.50 平方米,地下面积减少9610 平方米,容积率由0.8 变更为0.96 。其它不做修改。

  1. 公示时间:7个工作日(2024年10月14日至2024年10月22日)。
  2. 公示地点:高新区门户网站 (http://gxq.haikou.gov.cn/);建设项目现场(海南省海口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美安生态科技新城美好路18号)。
  3. 公示意见反馈方式:①电子邮箱请发送到120876164@qq.com;②书面意见请邮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美安生态科技新城美好路18海口普高仓储有限公司,邮编:570000;③意见和建议请在公示期间内提出,逾期未反馈,将视为无异议;④咨询电话:13158995188,联系人:符传杰;⑤监督单位: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联系电话:65580991,联系人:吴女士、黎先生。邮箱:wuyingying2@haikou.gov.cn

因网络空间有限,仅公示重点内容。如需详情,请咨询公示中留下的联系电话或到海榆中线8.8公里狮子岭工业园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行政审批局进行咨询。意见或建议应在公示期限内提出,逾期未反馈将视为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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